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XX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廉政谈话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XX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廉政谈话在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廉政谈话内容,增强廉政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支部,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廉政谈话目的与形式
第三条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和纪检监察室,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经营管理层,是指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以及各部门、子公司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公司党委、经营管理层或纪检监察室分别组织实施,相互配合,逐级负责。
第六条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任前廉政谈话、岗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同类型问题廉政谈话可以采取集中廉政谈话方式。
第三章廉政谈话的主体
第七条公司党委班子成员、经营层领导班子是实施廉政谈话的主体。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党委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经营层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员工开展廉政谈话。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分级谈话的原则,但对“关键岗位”人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未构成违纪人员等,可以提级谈话。
第四章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廉政谈话的内容应紧扣“廉政”主题,以提醒、批评、教育、警醒为主。
(一)对被谈话对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治“四风”,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俗良俗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三)结合被谈话对象岗位职责,指出存在的岗位廉政风险点,提出遵守廉洁从政(业)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在被谈话对象出现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且未构成违纪时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提出整改要求,跟进整改情况。
第五章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廉政谈话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
第十条任前廉政谈话,按照《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公司管理人员提拔任用相关规定,具体由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和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第十一条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公司党委和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提醒谈话,要在重大项目建设开工前和建设实施过程中,节假日前进行。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警示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具体由公司党委和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记录人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并由公司纪检监察保存。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公司党委、纪检监察室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应妥善保管。
第六章廉政谈话的要求
第十五条廉政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谈话前,应认真做好准备,谈话要有针对性不能泛泛而谈。要提出具体要求,不能用谈业务工作来代替廉政谈话,要结合谈话对象工作实际,发挥提醒、教育、监督、预防的作用。
第十六条廉政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人员的提醒、批评教育谈话,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和改正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有关问题,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抓好落实,对指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纠正。谈话人要做好谈话记录,要求谈话对象在《廉政谈话记录表》上签字,并跟踪谈话对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纠正情况,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公司党委反映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按照《工作条例》的要求。
第十九条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
第二十条各部门、子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要把廉政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主动与公司党委、纪检监察室、人力资源部沟通情况,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公司党委和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
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
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解释、补充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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