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访工作条例体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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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信访工作条例体会(全文)

学校信访工作条例体会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习近平在 xx》一书的封面是一张大家都熟悉的照片。照片中,时任 xx 县委书记的习近平正坐在一张桌子前听一位老大娘倾诉,印象令人过目难忘。据书中的受访者回忆,那时习近平经常在 xx 县大街上放个办公桌,接待群众,现场做信访工作,群众有什么事情,直接向他反映。他工作效率很高,老百姓有什么冤情,反映什么问题,都是当场就拍板,立刻安排相关部门去处理。xx 县现在也经常搞现场接访工作,这个好传统就是从那时候开始的。回顾习近平总书记的成长之路,他始终与人民心在一起、苦在一起、干在一起,历来十分重视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22 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专门强调:“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彰显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展现了真挚淳厚的为民情怀,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在新形势下做好信访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握好信访工作方向盘。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稳定是发展的基石,信访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和谐稳定。信访工作做得好,就能为民解难、为党分忧,进而不断巩固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条例》指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民乃国之根本,党政机关要赢得人民群众信任和广泛支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做好信访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要坚持信访工作为人民这个风向标,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与时俱进,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想群众之所想、应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难,通过信访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开通群众诉 求直通车。纷繁世事多元应,击鼓催征稳驭舟。新形势下,群众诉求多元多样,表达诉求方式日趋活跃,人民群众权利意识、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人民信访制度设计初衷就是让群众有话可讲、有意见可提、有问题可解决,群众选择信访就是选择信任,畅通诉求渠道,才能提升群众对党的工作信任度,自觉增强信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信访工作一头连着党委政府,一头连着人民群众,是党群干群关系的“晴雨表”,也是党的工作成效的重要衡量标准。要开通群众诉求直通车,把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诉求当家事,把群众工作当家业,做到让群众的怨声、怒声、泣诉声,声声入耳,群众的烦事、难事、窝囊事,事事操心。

 找准解决问题着力点。衡量信访工作成效,关键是看解决了多少难题、办了多少实事。做好信访工作,既要带着感情,更要带着责任,杜绝高高在上的“看客心理”,麻木不仁的“冷漠病态”,用心用情用力对待群众诉求。要充分发挥信访部门善做群众工作的独特优势,特别是对群众不合理的诉求,要讲清法理、事理、情理,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对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的特殊上访人员,要加强心理疏导、人文关怀,把他们引到正常轨道上来。要依托网络信访平台,科学运用“信访大数据”,在众声喧哗中打捞那些有可能沉没的声音,把群众的合法诉求解决到位,把不合理诉求和认识教育到位,把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到位,把困难群众帮扶到位。

学校信访工作条例体会

 

 学习《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我们要充分结合新《条例》做好网上信访工作,要用好信访网络,全面实行阳光信访,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方便群众随时就地反映问题,随时就地了解问题处理进度,把群众吸附在基层,减少矛盾上行。要用好互联网,关注互联网上有关舆情动态,掌握社情民意,了解社会对信访工作的评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做好网上信访引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新修订的《信访工作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它的颁布对推动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一名信访工作者,我将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始终把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作为职责本分,把信访工作做实做细做好,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信访工作条例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用心用情为群众排忧纾困。新《信访工作条例》突出明确了双向规范的工作要求,既规范机关单位信访工作行为,又规范信访人行为。作为信访工

 作者,要不断锤炼对党忠诚政治品格、厚植群众感情、发扬担当和斗争精神、严明纪律规矩,成为让党放心、群众满意的信访工作铁军。在工作中要更加主动适应新时代信访工作新任务新要求,持续完善加强复查与督查工作,拧紧责任链条,汇聚工作合力,激励担当作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精神,需要深刻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工作中持续做优 12345 区长公开电话热线平台,做大“码上办”应用推广,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渠道,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

 《信访工作条例》突出强调充分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四方的作用,重点强调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切实提升信访工作科学化和实战能力,进而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中共中央、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工作条例》即将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工作条例》不仅使我们的工作更加规范,

 对今后的信访工作也具有更重要的指导意义。

 《信访工作条例》是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明确了信访工作为谁干、干什么、怎么干。作为一名基层信访工作者,要认真学习、仔细研究,将《条例》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多动脑、多用心、多行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信访矛盾要从源头治理,未能在基层处理好“小事”,就容易引发信访问题。将矛盾在基层化解,让群众没有信访的意愿,没有信访的内容,没有信访的必要,才能真正减少信访,促进社会稳定。

 《信访工作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站在两个全局的历史坐标上,为了总结党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更好贯彻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提升信访工作的政治站位,党中央及时做出的重大部署。新《条例》将信访工作定位为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将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作为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

学校信访工作条例体会

 

  1 学习 《信访工作条例》 体会文章- 创新抓好新时代信访工作

 2022 年 4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信访工作条例》(简称《条例》),自 5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国务院决定对《信访条例》予以废止。《信访工作条例》全面吸收融合了《信访条例》的相关内容,围绕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职责任务、处理程序、监督体系等进行了顶层设计。

  新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共 6 章 50 条,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目的、制度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定了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及具体要求,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进行总体部署。二是确立了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体制和格局,明确了各方责任主体的具体工作定位和职能职责。三是规定了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围绕信访诉求的提出和受理、信访事项办理的形式和渠道等作出规定。四是健全信访工作的监督和追责机制,完善了信访工作的监督体系。《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既理顺了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也成为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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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条例》本身进行了全面修改,此次《条例》采用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的形式则是一大亮点。党政联合发文是一种党政机关协同立规和制发文件的制度现象,可以有效整合党政资源,充分释放治理效能。通过党政联合发文,信访工作的制度依据就由国家法律转变为党内法规,这是与当前党政合力助推信访工作的制度化需求密不可分的。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信访工作是我们党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重要制度选择,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巩固执政根基、回应社会关切、响应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应有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这为新时代做好信访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 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研究制定党领导经济社会各方面重要工作的党内法规。在“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目标指引下,制定有关信访工作的党内法规就提上了日程。而长期以来,我国信访工作都由 2005 年制定的行政法规《信访条例》进行调整,但却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

  3 只调整行政机关和信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满足党对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求。由此,催生了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通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双规合一”的方式,一体领导和调整国家信访工作的整体格局。

  我国信访工作兼具国家治理中的政治势能和法律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在 2022 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强调:“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信访作为“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通过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党和国家机关可以摸清群众愿望和治理要求,而通过信访渠道去倾听群众呼声,保持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畅通了群众与政府沟通的多元路径。同时,群众通过信访反映利益诉求、提出批评建议,又能够有效参与到国家治理的实践场景中,既维护了自身合法利益,又丰富了政治参与的民主过程。而沟通方式和参与渠道的真实有效,又充分彰显出我国信访工作所具有的强大政治势能。此外,信访还兼具法律效能。相比于诉讼、仲裁等权利救济渠道,信访具有成本低、受案范围广、更易缓和社会矛盾的特点,在传统法律调控功能不彰的时候,信访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

  4 更加凸显。这也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体现。也正是因为这种政治势能和法律效能的交织,而过去作为行政法规的《信访条例》又仅照顾了行政系统内部的法律效果,难以也无力保障信访的政治效果,所以才需要重塑信访工作的体制机制。通过党政联合发文,《信访工作条例》既是党内法规,调整了党的领导和自身建设,同时《条例》又具有特殊的法属性,规定了信访机关和信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具有了法的调整效果。由此,实现了党政齐抓共管、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治理目标。

  统筹各级各类机关,协力推进信访工作。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了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这意味着只要开展信访工作、提供信访服务的单位几乎都将受到《条例》的约束。相比于《信访条例》只调整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党政联合发文则实现了一部条例统筹协调国家整体信访工作,既理顺了信访工作体系,又实现了信访资源的集约化。此外,《信访工作条例》第二章还专章规定了“信访工作体制”,明确了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访工作

  5 中的定位和职责,同时还规定了信访工作的保障措施。“信访工作体制”的专章规定,正是凸显了党政合力推进新时代信访工作的特点。其中,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是此次《条例》相比于《信访条例》的一大更新,将过去实践中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以及后来更名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予以制度化和规范化,将党领导信访工作的治理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信访工作条例》的发布,有力推进了党规国法一体化建设的新模式,为健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重大工作的体制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党政联合发文成为落实党的领导的重要制度选择,尤其在生态文明治理、公共卫生立法、纪检监察融合等多个领域都发挥了关键作用。相比于过去党政联合发文只具有党内法规的属性,此次《条例》兼具法律属性的实践探索,为今后的立规工作提供了新经验,这也释放出党规国法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信号,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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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信访工作条例体会研讨发言

 今年*月,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新时代信访事业发展新要求,在深入总结我国信访事业发展特别是党的*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基础上,形成了全面规范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信访工作条例》,对于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深入学习领会《条例》,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信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政治责任,自觉从大局大势中谋划推进信访工作,做到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信访工作重点就跟进到哪里,确保信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是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社会稳定的前端性、基础性工作,主动融入平安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城乡基层治理,坚决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以坐不住、等不起、慢不得的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狠抓源头化解治理、信访形势研判、矛盾纠纷排查、领导接访包案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三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信访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作内容,用心用情、抓实抓细信访工作,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依法依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下一步,我们将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政治任务,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稳字当头,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全力以赴推动《条例》入脑入心、落地见效。

 一要抓好学习宣传。坚持以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扎实推进《条例》学习培训和宣传解读工作,将《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各级各部门信访干部掌握《条例》、运用《条例》、落实《条例》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把《条例》作为“八五”普法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好集中宣传活动,推动条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着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二要凝聚工作合力。压实工作责任,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以上率下、强力推动,切实解决好各类信访问题。强化统筹协调,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严格督导检查,完善监督考核评价机制,确保《条例》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贯彻执行,推动全市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党的*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要提升工作效能。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加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统筹做好信访领域规范性文件废改立工作,确保顺畅衔接、平稳过渡。着力加强

 网上信访工作,充分发挥网上信访主渠道作用,牢牢把握网上信访主导权。深入开展“诉源治理”,加强初信初访案件办理,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和积累。进一步夯实信访工作基层基础,扎实做好风险隐患排查防控,及时就地化解信访矛盾。持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信访干部政治业务素养、政策理论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为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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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工作条例 (2022 年 1 月 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 年 2 月 2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 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 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 15 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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