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汽车行业方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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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汽车行业方面论文

  篇1

  浅析汽车行业增值税的筹划

  摘 要 我国汽车行业如今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是,外部形势的复杂多变和内部竞争的激烈使得企业需不断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以求得更大的发展。其中,税收作为重要的成本因素之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汽车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自身经营战略,进行有效而系统化的税务筹划,对自身和行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增值税的角度,提出一些简单的筹划方案。

  关键词 汽车业 增值税 筹划

  一、我国汽车业的税负情况

  汽车整车产品从生产到使用环节主要经历生产、销售、购买、保有和使用等阶段。汽车生产阶段主要涉及的税收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销售阶段主要涉及增值税,购买阶段主要涉及车辆购置税,保有和使用阶段主要涉及车船税和燃油税。

  假设排量为2.0升的一辆新车价格为10万元,则整个环节中所要缴纳的税收有:增值税1.7万元,消费税0.5万,车辆购置税1万元,总计3.2万元。另外,每年还要负担车船税360-660元不等。这样看来,仅购买环节的税负就达到了32%,比例还是比较高的。

  具体到各个汽车制造企业而言,其缴纳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小税种,以及代扣代缴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看见,我国汽车业的税负总体水平偏高。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积极合理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下面,文章将从增值税的筹划角度进行分析。

  二、汽车业增值税筹划的方法

  1.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生产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除了年应税销售额的规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只要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所以筹划的空间主要在如何运用上述规定上。

  在我国,虽然整车生产企业一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汽车零部件企业多呈现弱、小、散的特征。因此,规模较小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而税负略重,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低,所以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如此。企业可以事先测算两类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进而合理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

  例1:某民营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2009年度被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购进的原材料价款30万元,实现不含税销售额45万元。2010年1月份,该企业认为自己虽然经营规模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但财务制度健全,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企业采用何种形式税负较低呢

  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45-35)17%=2.55(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453%=1.35(万元)

  所以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是有利的。

  对于规模适中的汽车零部件企业一般纳税人,则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缩小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效益。

  另外,在进行纳税人的身份筹划时,还应当从多方面进行考虑。比如,如果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却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一是要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可能会使得自己的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受限制,从而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从另一角度看,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付出一定的成本。一般纳税人本身对会计核算、经营管理制度的要求高,也会带来成本的提高。

  2.销售方式的筹划

  销售商的销售方式灵活多样,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受托方应按获得的增值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这种方式下,受托方获得的是一种代理服务收入,应按5%的营业税税率计算缴税。

  两种不用的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税务处理不同,总体税负也不同。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同时合理确定代销价格。

  例2:某汽车经销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厂家购进中高档轿车一部,价格为30万元(不含税),同月以36万元的价格出售,则经销商应纳增值税为

  (36-30)17%=1.02(万元)

  若该经销商采取收入30万元(不含税)按20%收取手续费代购,手续费收入为6万元,则缴纳营业税为

  3020%5%=0.3(万元)

  在同等条件下相比较,以收取手续费方式进行销售的收益大于买断代销方式,因此该经销商应当选择收取手续费方式。

  3.价外费用的筹划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按规定,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汽车行业来说,按现行税法规定,对纳税人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取到的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收入,经销商之间可采取互相为对方购车人提供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从而两个或多个经销商对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收入,从缴纳增值税转向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少缴流转税的目的。

  三、结论

  汽车企业应该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税务筹划是在企业整体战略指导下的节税手段,目的不仅仅是节税,而是获取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同时,税务筹划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从而将筹划风险降低甚至消除,以充分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蔡昌.税收筹划――理论、方法与案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3]梁俊娇.税收筹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乔梁,李春波等.中国汽车投资理论VS案例.北京:中央编泽出版社.2005.

  [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等.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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